六、积极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不断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
23.保证试点工作依法规范、积极稳妥地进行。按照我国刑法、
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到在现行法律制度框架内开展试点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试点工作的实际,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并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
24.建立和完善基层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规范送达、接收、登记、建档、制定矫正个案、监护、考核、奖惩等工作程序,使各个环节的工作有章可循。建立例会、请示报告、档案管理、学习培训、信息宣传、检查监督等各项工作制度,保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有序进行。根据矫正对象的不同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教育改造方案,突出教育改造的针对性与实际效果,提高矫正质量。
25.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街道、乡镇司法所作为基层社区矫正工作的日常工作机构,必须大力加强组织建设、制度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尤其要定期进行业务培训,使司法所人员熟悉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熟练掌握工作程序、制度、方法和技能,能够胜任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26.加强对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妥善解决试点过程中遇到的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充分发挥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协调会议制度的作用,研究解决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基层司法所要和公安派出所密切配合,加强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及矫正对象所在单位、家庭、邻里等方面的联系,广泛吸纳社会自愿者,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27.非试点省份要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研究。认真学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把握法律政策界限,积极创造条件,为下一步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做好准备。
七、加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狠抓工作落实
28.认真落实领导责任制。各地各单位一把手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格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和一票否决制等制度,一把手真正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分管领导负起“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本单位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问题的,坚决追究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