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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系统新闻宣传工作的意见


  五、认真执行新闻宣传的工作程序和安全保密规定
  司法行政系统新闻宣传工作,要进一步规范化、程序化,建立和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对敏感、焦点问题要通过权威新闻发布为媒体提供新闻信息源。既欢迎和支持新闻媒体的关注与报道,又要恰到好处地把握各项司法行政业务对外宣传的分寸与形式。对于监狱、劳教工作的新闻宣传,必须坚持严格审查程序,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确保司法行政新闻宣传做到正面、准确、安全。
  部直属的事业单位和报刊社如需对部领导或业务司局负责人进行采访的,需先与部新闻办公室联系,履行必要的报批程序,经部新闻办协调落实后方可进行。
  机关公务员和直属单位工作人员,未经领导同意,原则上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媒体对司法行政改革试点工作的采访,更不得擅自将中央领导、部领导对各项改革试点工作的各种批示、指示精神提供给任何形式的媒体对外刊发。对发生类似问题,给改革试点工作造成负面影响的,应按违反新闻宣传工作纪律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各省(区、市)司法厅(局)负责本地区司法行政新闻宣传的管理和审批,但涉及司法行政改革与发展的政策性宣传、重大改革举措的出台,以及外国媒体申请新闻采访的,应按照司法部及当地党委宣传部门的统一要求和部署进行。
  司法行政新闻宣传部门应当认真审查新闻媒体采访后待发的各类稿件、电视节目以及网上信息,力求全面把握,准确无误,防止个别媒体的片面炒作,防止简单化、绝对化,避免造成不应有的负面影响。
  监狱、劳教单位接受新闻机构采访,要严格审批,加强管理。对新闻机构采访监狱、劳教单位的,应报所在省(区、市)司法厅(局)领导批准。对涉及重大、敏感问题的新闻采访,除报省(区、市)司法厅(局)外,还应同时报司法部新闻办公室。被采访单位需经上级有关部门的批准后,方可接受采访。国(境)外新闻机构申请对我国监狱、劳教工作进行采访报道的,首先要提交采访报告,经本省外事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区、市)司法厅(局)审批。对到监狱、劳教所进行采访的记者,监狱、劳教所应进行必要的资格确认,审核采访记者的有效证件。记者采访后形成的文字稿件、图片、音像资料等,应主动送省(区、市)司法厅(局)审查。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接受各级保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工作监督,保证新闻宣传的安全。要准确把握密与非密的界限,严格做到不宜提供的内容不提供,不宜公开的讲话不公开;凡是内部形成的秘密文件、领导批示、讲话等资料,不得擅自公开见报;没有密级的刊物不得转载秘密文件及标有密级的文章。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设立互联网,应当经省(区、市)司法厅(局)同意;网站发布的各类信息,应由省(区、市)司法厅(局)进行统一监督、协调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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