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用银行贷款购建的教育改造用资产划转后,由劳教生产经营单位偿还贷款本息。
五、教育改造用资产和生产经营用资产,一经划定,原则上不得变动。若资产服务对象转变,确需变动的,由劳教所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六、各级财政部门和劳教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劳教所资产划分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保证劳教所资产划分的合理、科学。
七、劳教所资产的划分以2002年12月31日的实有资产数额为准。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司法厅(局)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司法部备案。
附件:
劳教所教育改造用固定资产目录
一、土地(平方米)
1.办公区用地;
2.警察及家属区用地;
3.医院、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用地;
4.招待所用地;
5.供电、供水用地;
6.护卫队用地;
7.围墙等警戒设施以内用地(包括警戒设施用地);
8.组织劳教人员劳动用地(不包括围墙等警戒设施以内用地);
9.其他用地。
二、房屋、建筑物
(一)房屋(平方米)
1.办公用房;
2.劳教人民警察、工勤人员住房;
3.劳教人员住房;
4.劳教人员附属用房(包括生活、卫生、教育用房等);
5.护卫队用房;
6.公检法派驻机构用房;
7.老残人员用房;
8.其他用房。
(二)建筑物
1.围墙(延长米);
2.生活用水塔、水井(座、眼);
3.所区道路(米);
4.其他建筑物。
(三)房屋、建筑物附属设施
1.通水管道(米);
2.通气管道(米);
3.输电、通讯、监控线路(米);
4.其他附属设施。
三、通用设备
1.发电机组(KW/套);
2.变电设备(KVA/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