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劳动教养管理所资产划分有关规定》的通知

  (三)用银行贷款购建的教育改造用资产划转后,由劳教生产经营单位偿还贷款本息。

  五、教育改造用资产和生产经营用资产,一经划定,原则上不得变动。若资产服务对象转变,确需变动的,由劳教所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六、各级财政部门和劳教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劳教所资产划分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保证劳教所资产划分的合理、科学。

  七、劳教所资产的划分以2002年12月31日的实有资产数额为准。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司法厅(局)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司法部备案。

  附件:
劳教所教育改造用固定资产目录

  一、土地(平方米)
  1.办公区用地;
  2.警察及家属区用地;
  3.医院、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用地;
  4.招待所用地;
  5.供电、供水用地;
  6.护卫队用地;
  7.围墙等警戒设施以内用地(包括警戒设施用地);
  8.组织劳教人员劳动用地(不包括围墙等警戒设施以内用地);
  9.其他用地。

  二、房屋、建筑物
  (一)房屋(平方米)
  1.办公用房;
  2.劳教人民警察、工勤人员住房;
  3.劳教人员住房;
  4.劳教人员附属用房(包括生活、卫生、教育用房等);
  5.护卫队用房;
  6.公检法派驻机构用房;
  7.老残人员用房;
  8.其他用房。
  (二)建筑物
  1.围墙(延长米);
  2.生活用水塔、水井(座、眼);
  3.所区道路(米);
  4.其他建筑物。
  (三)房屋、建筑物附属设施
  1.通水管道(米);
  2.通气管道(米);
  3.输电、通讯、监控线路(米);
  4.其他附属设施。

  三、通用设备
  1.发电机组(KW/套);
  2.变电设备(KVA/套);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