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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深入开展劳教工作办特色的意见(试行)

  (五)对经过封闭管理,日常表现较好,思想稳定的劳教人员实行半开放管理。半开放管理的日常管理和警戒程度应当低于封闭管理。半开放管理期间,放宽劳教人员的活动范围,增加其会见、通电话的次数和时间,可予以准假、不定期放假。
  (六)对经过半开放管理,恶性程度不深,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剩余劳教期限不足原决定期限的三分之一,具备社会帮教条件的劳教人员实行开放管理。采取开放管理的劳教所、队不设或只设少量的警戒设施。开放管理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1.法定节假日放假回家。对因故不能回家的,可以将假期折抵劳教期;对离家较远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假期累积,集中放假回家。
  2.日间在所接受教育,夜晚回家住宿。
  3.对有全日制学校或者其他单位愿意接收的,日间出所学习、工作,夜晚回所。
  4.在所外实施试工、试农、试学。
  劳教所应当以劳教人员定期回所、通信、通电话、出所检查等方式,积极配合当地安置帮教部门,加强对开放管理对象的监督管理和跟踪教育。
  对难转化并且具有社会危险性的,以及其他不宜实施开放管理的劳教人员,不得实行开放管理。
  (七)允许劳教人员在考核积分达到一定标准后,提出变更管理方式的申请。
  (八)按照民主参与、相互监督、自我约束的要求,在封闭、半开放和开放管理三个阶段,逐步扩大劳教人员自我管理的范围。
  (九)根据不同的管理方式,设置相应的管理区域。有条件的省(区、市)可以建立不同管理方式的专门劳教所。
  (十)协调当地法律援助机构为劳教人员依法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

  三、教育矫治
  (一)运用科学理论和方法指导教育工作,充实教育内容,改进教育方法,提高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促使劳动教养人员转化思想,矫正恶习,掌握技能,成为遵纪守法、遵守社会道德规范的合格公民。
  (二)根据客观需要调整和充实教育内容,实现教育内容科学化。结合多样化管理方式,针对不同教育对象设置教育内容;合理安排基础教育、职业技能教育和文化教育的时间;运用心理学知识,建立劳教人员的心理健康档案,开展心理咨询和心理矫治;拓展职业技能教育领域,合理设置培训项目,扩大受训面,增强劳教人员的就业能力;依托劳动部门积极提供解教就业中介服务,为解救人员提供帮助。
  (三)探索新的教育方法,实现教育方法科学化。在正面灌输的同时,引入互动性教育机制;运用预约谈话等形式,充分调动劳教人员参与教育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逐人建立教育转化档案,制定教育转化方案,根据劳教人员的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个性化教育;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帮教,合理利用社会资源,提高教育工作的社会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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