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劳教人员改造质量评价体系,加强对教育工作质量的评估。关注劳教人员的社会适应能力,根据其所内表现与所外表现,科学评估教育效果,改进教育工作。
四、劳动安排
(一)理顺劳动手段与教育挽救工作之间的关系,将劳动作为矫治劳教人员不良思想和行为的有效手段,突出劳动的矫治和习艺功能,实现劳动与教育挽救的协调发展。
(二)充分发挥劳动在教育挽救劳教人员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增强劳动的矫治功能,使劳教人员认识劳动意义,养成劳动习惯,尊重劳动成果。
(三)着眼于劳教人员回归社会的需要,增强劳动的习艺功能。大力发展习艺性和自我服务性劳动,开展技能培训,增加劳教人员解教后的就业能力。
(四)根据劳教人员的具体情况,科学选择劳动项目;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劳动时间;根据劳教人员的劳动成果和劳动表现,发给适当的劳动报酬。
五、执法活动
(一)针对延长或者减少劳教人员劳教期限、所外执行、所外就医、提前解教等执法活动,完善规章制度,界定执法的主体资格,明确执法标准,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确保执法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公开。
(二)提请或者审核、决定劳教人员延长或者减少劳教期限、所外执行、所外就医、提前解教,应当根据法定权限、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进行;变更劳教人员的执行期限和管理方式,办理劳教人员提前解教,应当以对劳教人员的日常考核结果为依据。考核标准、考核方法和考核过程应当公平、公正、公开。
(三)省(区、市)劳教局以及劳教所设立劳教人员奖惩审核委员会,负责依法延长或者减少劳教人员劳教期限、所外执行、所外就医、提前解教的审核工作,并以所在地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名义作出决定。审核委员会由管理、教育、生活卫生、生产、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分管局、所长任主任,实行集体评议的工作制度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工作原则。
(四)决定劳教人员延长或者减少劳教期限、所外执行、所外就医、提前解教可以试行听证制或聆询制,变书面审核为公开审核,劳教人员享有充分的陈述和申辩权利。听证或聆询由劳教人员奖惩审核委员会组织,劳教人员、劳教人员所在大(中)队警察、驻所检察室等人员参加。听证或聆询结果作为审核委员会做出决定的主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