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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公证处开展要素式公证书格式试点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公证处开展要素式公证书格式试点工作的通知
(2003年11月21日 司发通[2003]113号)


北京、天津、上海、吉林、广东、四川省(市)司法厅(局):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司法部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关于“积极推行要素式公证书”的要求,本着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经研究决定:从2004年1月起,在北京市公证处、天津市公证处、上海市公证处、吉林省公证处、广东省公证处、广州市公证处、深圳市公证处、四川省公证处开展继承类、强制执行类要素式公证书和法律意见书试点工作。请各有关司法厅(局)组织相关公证处认真开展试点工作,加强同有关文书使用部门之间的沟通,并于2004年5月上旬上报试点情况,提出对要素式公证书的修改或完善意见。现将上述三类要素式公证书的试行格式和参考样式印发给你们。

  附件一:
继承权要素式公证书通用格式(试行)

公 证 书
( )××字第××号

  申请人:(继承人)基本情况〔注1〕
  委托/法定代理人(基本情况)
  被继承人:基本情况〔注2〕
  公证事项:继承权
  证词内容

  一、必备要素
  (一)申请人姓名、申请日期、申请事项。
  (二)公证处查明(审查核实)的事实。包括:
  1.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原因〔注3〕、地点。
  2.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注4〕。
  3.被继承人生前有无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注5〕。
  4.被继承人的全体继承人,有无死亡的继承人;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注6〕;代位继承情况及其他继承人〔注7〕。
  5.继承人中有无丧失继承权的情况〔注8〕。
  6.有无放弃继承权的情况〔注9〕。
  (三)公证结论
  1.法律事实、理由〔注10〕。
  2.被继承人遗留的个人财产为合法财产。
  3.被继承人合法的继承人〔注11〕。
  4.被继承人的遗产由何人继承、如何继承〔注12〕。

  二、选择要素
  (一)申请人所提供主要证据材料的真实、合法性。
  (二)遗嘱继承的,当事人是否了解遗嘱的内容。公证处征求其他继承人对遗嘱有无疑义的情况。
  (三)遗嘱见证人、执行人、遗产的使用人、保管人事项的说明。
  (四)被继承人生前未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情况,继承人对此所作的意思表示。
  (五)公证员认为需要告知的有关继承方面的法律规定。
  (六)公证员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实或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或签名)
××××年××月××日

  注:1.申请人为继承人,未到公证处申请也没有委托/法定代理人的不列入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现住址,外国人应写明国籍。
  申请人有数人时,应一并列明。
  身份证件号码可酌情写。
  委托代理人需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需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2.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生前住址。
  3.死亡原因包括:因病、意外事件、被害、自杀、被法院宣告死亡等。如被害死亡,尤应审查是否继承人所为,是否导致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4.个人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的种类、数量,是否与他人共有或者是夫妻共同财产,是否有典当、抵押、出质等情况,现存放何处,由何人保管,应详细列明,财产种类、数量较多可制成财产清单作为公证书附件。
  5.必须写明经公证处审查。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有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的必须审查其合法性、两者都有的应看是否抵触,并应注意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是否包括被继承人全部的遗产。
  6.先核实被继承人第一顺序继承人,注明其身份,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应予以说明,再核实第二顺序继承人的身份。特别应注意《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二条有关子女、父母、兄弟姐妹、丧偶儿媳、女婿的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列入。
  7.主要查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死亡的先后时间,核实代位继承的代位继承人、其他继承人是否符合条件。
  8.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为《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的行为,未发生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不写。
  9.继承人放弃继承权要亲自到公证处接受询问并制作谈话笔录,或者提供经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但应注意其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是否致其不履行法定义务。
  10.要特别注意正确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具体条款。
  11.所有合法继承人全部列上。
  12.情况复杂的,可以表述具体继承份额、有无代为保管遗产的人等等。

  参考样式一:
法定继承

公 证 书
(  )××字第××号

  申请人:甲,男(或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现住××省××市××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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