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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和法律服务工作预防化解因防治非典型性肺炎引发的矛盾纠纷的通知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将思想认识进一步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上来,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自觉地将组织和指导广大法律服务人员和人民调解员预防化解因防治“非典”引发的矛盾纠纷作为当前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全为维护社会稳定。

  二、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的职能作用,广泛开展预防化解工作
  人民调解组织要主动分析研究“非典”防治中引发的矛盾纠纷的特点,及时总结规律,并以此为依据,有计划地开展法制宣传活动。通过新闻媒体、法制宣传栏、黑板报、法制学校等阵地,进村、入居、到户,向群众宣讲传染病防治法、民法、合同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提高广大人民群众遵纪守法的意识和明辨是非的能力。在防治“非典”的特殊情况下,人民调解组织要更加重视搞好重点预防,在曾经出现过“非典”疫情的地区以及病愈患者的居住地开展宣传工作,用法律和科学消除当地群众的不解与担忧;对因“非典”引发的医患纠纷、劳动纠纷、合同纠纷、环境纠纷等重点加以防范和化解,防止这些纠纷转化成群体性事件,防止其激化;要做好对矛盾纠纷重点人、重点户和群体性纠纷的组织领导者的说服教育,及时了解他们的想法,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工作,从源头上避免纠纷发生。
  要充分利用调解委员会、调解小组、调解员、纠纷信息员的组织网络,发挥广大人民调解员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积极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要根据本区域受“非典”疫情影响的程度,结合工作实际,科学地确定排查的时间、范围和方法,做到逐门、逐户、逐人进行摸底排队,及时发现、了解纠纷信息与苗头,掌握纠纷重点区、重点事和重点人。要健全纠纷信息传递机制,完善纠纷信息员组织网络,确保纠纷信息传递渠道的畅通。要对排查中发现的各种纠纷信息加以分析研究,根据纠纷的性质确定反馈对象。对排查中发现的酝酿群体上访、请愿苗头和激化征兆要立即上报当地基层人民政府和司法行政机关。
  对于因防治“非典”引发的矛盾纠纷,凡符合人民调解工作范围的,人民调解组织都应当积极受理调解。要根据纠纷当事人的特点和纠纷的性质,采取适当方式,向当事人宣讲有关政策法律,强化社会主义道德教育,耐心细致地开展说服疏导工作,灵活运用各种调解技巧,引导当事人协商互谅,缓解其对立情绪,避免矛盾纠纷激化。要主动介入重大纠纷和群体性纠纷的调解工作,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教育、疏导和劝阻,及时化解矛盾纠纷,防止其扩大与升级。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及时向党委、政府反映人民群众的合理意愿与要求,同时协助基层人民政府做好患者及死者亲属的抚慰与救助工作,帮助因“非典”造成损失的群众解决实际生活困难,教育广大群众消除对“非典”康复者的歧视,使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矛盾纠纷,保障“非典”防治工作顺利进行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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