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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和法律服务工作预防化解因防治非典型性肺炎引发的矛盾纠纷的通知


  三、积极开展法律服务,为预防化解工作提供法律支持和保障
  法律服务人员应将依法妥善解决因防治“非典”引发的矛盾纠纷作为当前的重要任务,充分发挥服务、沟通、监督、公证职能,积极为立法部门完善法律法规,为政府部门依法行政提供法律意见,为医疗机构和公民提供法律服务。通过代理、法律咨询等活动配合政府做好引导工作,对解决各类纠纷提出合法、合理的方案,促进政府和公众的沟通,缓解纠纷当事人的矛盾。在代理因防治“非典”引发的各类纠纷案件中,要加强法制宣传和思想疏导工作,教育、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权利,依法主张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广大公证人员要认真研究因防治“非典”引发和医患纠纷、债务纠纷、合同纠纷、遗产纠纷、继承纠纷,结合公证的预防功能,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和解决的措施,尤其要认真办理“非典”亡者物品保全公证、遗产公证、债权债务公证等事项,防止矛盾纠纷的产生,为矛盾纠纷的解决提供法律保障。

  四、注意把握工作原则,努力增强预防化解工作的成效
  一是要坚持依靠党政领导,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因防治“非典”引发的矛盾纠纷在性质上仍然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但由于这些矛盾纠纷涉及面广、情况复杂,预防化解工作的政策性很强。因此,要自觉地将人民调解工作和法律服务工作纳入当地“非典”防治和改革发展全局之中,争取广泛的支持与配合。要紧紧依靠党委政府的重视与支持,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对于群众性纠纷和公民与法人以及社会组织之间的纠纷,要主动报告党委政府,征求党委政府的意见,咨询相关法律政策。要注意将人民调解工作和法律服务工作与卫生防疫、社会保障、治安管理以及司法审判等有关工作有机衔接、密切配合,保障预防和化解因防治“非典”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工作的顺利、健康开展。
  二是要坚持积极引导,协商、调解为主。要加强与群众尤其是矛盾纠纷各方的沟通,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强调从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的高度来看待和认识发生的矛盾纠纷,把解决纠纷的过程作为发扬中华民族互谅互让传统美德、传播现代法治理念、增强民族凝聚力、增进理解促进团结的过程。要把协商、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主要途径和方法,注重疏导,强调合作,促成纠纷各方公平分担损失、积极寻求双赢,从根本上消除矛盾隐患。要发挥工作能动性,一旦发现纠纷隐患和苗头,应主动介入,及时开展化解工作,避免纠纷直接进入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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