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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和法律服务工作预防化解因防治非典型性肺炎引发的矛盾纠纷的通知

  三是要坚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公平解决。要认真遵守人民调解工作的原则,尊重纠纷当事人的意愿和权利,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和调解结果。在当事人选择调解程序后,要及时开展调解,力求把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或初发阶段。在调解纠纷时,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严格依据党和政府有关防治“非典”的一系列方针政策,严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保证人民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在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不具体时,要按照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公平调解,合理解决纠纷,一般不制作书面的人民调解协议。
  四是要坚持资源整合,形成整体效能。要统一调度司法行政工作职能,充分发挥整体优势与工作合力,预防和化解因防治“非典”引发的矛盾纠纷。司法所、司法助理员要当好党委政府的法律参谋,及时了解掌握最新方针政策和纠纷动态,指导好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并主动参与和组织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要充分发挥各类法律服务组织的优势,积极帮助人民调解组织分析总结因防治“非典”引发的矛盾纠纷的类型、特点和调解策略,提供调解纠纷的法律建议,并积极参加和协助乡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要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为在防治“非典”中遭受损失的群众提供及时的法律救助,减少引发纠纷的不稳定因素。

  五、精心组织领导,保障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对预防化解因防治“非典”引发的矛盾纠纷工作的指导,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专门抓,在抓落实上下功夫。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精心制定工作方案,提出具体贯彻要求和措施。要组织和发动广大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人员、人民调解员积极参与因防治“非典”引发的矛盾纠纷的预防化解工作。要适时表彰奖励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大力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要组织专门力量,加强对各地贯彻落实情况的检查和指导,建立和完善监督机制。
  因防治“非典”引发的矛盾纠纷具有许多新特点,要切实加强研究工作,提高指导工作的质量。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认真分析矛盾纠纷发生的成因、特点,把握其发生发展的一般规律,提出预防和调解工作的原则和对策。要特别注意研究与此类矛盾纠纷有关的法律、政策问题,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和法律服务组织准确运用法律,实现依法调解,依法服务。要不断总结推广工作经验,推动工作发展。
  要把预防化解因防治“非典”引发的矛盾纠纷工作与贯彻落实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精神、改革和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各项部署结合起来,与深化法律服务工作的改革结合起来,以预防化解工作检验改革的成效,通过深化人民调解工作和法律服务工作改革,保障预防化解工作的深入开展。要结合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和特点,积极探索社会矛盾纠纷处理的快速反应机制和长效机制,实现工作方式方法和工作机制的创新,推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和解决的法制化、规范化,保障社会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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