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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做好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通知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
  5.品行良好。
  前述第4项关于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学历、专业条件,依据《法官法》第九条、《检察官法》第十条、《律师法》第六条有关法官、检察官任职和取得律师资格的规定及《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为:
  第一,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第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前述高等院校,依据《高等教育法》第68条的规定,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的;
  3.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4.依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被处以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的;或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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