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在报名工作中,应严格掌握报名条件,严禁擅自对报名条件进行变通和解释,对于不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不得办理报名手续。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报名方式
报名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市(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报名。
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工作、学习(进修)一年以上的人员,可在其工作、学习(进修)地报名。出差、探亲等情形不得异地报名。
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网上报名。
具体的报名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自行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四、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
为方便报名,提高效率,报名人员可通过中国普法网(网址:http: //www.legalinfo.gov.cn)下载、打印报名表,并按照填表说明的要求真实、准确地填写后,在报名时提交审验。
不能提前下载和填写报名表的人员,可直接在报名点领取并填写报名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异地报名的,须提交报名地公安机关核发的为期三个月以上的暂住证明及有关单位出具的工作、学习(进修)等证明。
对于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法律专业专科毕业学历人员,在异地工作、学习(进修)的,在异地报名时,还须提交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
各地在报名工作过程中应按规定对异地报名人员的报名条件(包括学历条件)严格掌握。
5.本人近期同一底片1寸彩色免冠证件用照片3张。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采用数码照相的方式采集照片。
6.本人通信地址。报名当时不发给准考证的,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可以要求报名人员,在报名时将本人通讯地址准确地填写在报名点提供的两个信封上,以便邮寄准考证,并明确告知报名人员,如因本人填写错误,导致邮寄无法送达的,责任由应试人员自负。
报名材料真实、齐全,符合报名条件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发给准考证。
五、报名费的收取和使用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规定收取报名费。报名费标准由各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与当地物价管理部门根据考试工作实际需要确定。
收取的报名费应当用于考试组织实施工作支出,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