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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做好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通知

  国家司法考试的考试成绩当次有效。

  九、录取与资格授予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的通过数额及合格分数线,待考试结束后,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公布。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统一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程序和要求,另行通知。
  考试合格并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法官、检察官和申请律师执业,应当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现役军人报名考试工作
  现役军人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事宜,参照司法部与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组织军队现役人员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政办字第5号)办理。

  十一、工作要求
  国家司法考试的组织实施是一项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的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重要性、严肃性,将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作为重点工作来抓;要加强领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继续保持和发扬首次国家司法考试工作中的优良作风,精心部署、周密安排、认真负责、强化监督,做到组织严密、程序严谨、标准严格、纪律严明,确保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顺利进行。
  在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组织,考区、考点和考场设置,试卷管理,考试实施,评卷、成绩管理等各项具体工作中,各地要严格按照《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时间进度表》(附件一)和《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实施工作规则》(另发)规定的职责、程序和要求执行。坚持和完善考试工作责任制,严格考试纪律和工作纪律,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途径和方式,切实杜绝考试工作中的违法、违纪现象,努力做到万无一失。
  鉴于目前全国正处在防控非典疫情的特殊时期,在今年国家司法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中,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重视对非典疫情的防治工作,制定相应措施和工作预案,防患于未然。为此,各地在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实施工作的各个阶段、各个环节,要切实加强对防疫工作的领导,尤其在工作部署、报名和考试实施三个主要的人员流动、聚集环节,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疫情防治工作,尽量减少人员大范围流动,降低人员密集度。要制定并落实全体考生、工作人员健康防控措施,制定现场应急处理预案,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和措施,在保证全体应试人员和工作人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前提下,组织好2003年的国家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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