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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

司法部关于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
(2003年9月25日 司发通[2003]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为做好今年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实施工作,进一步明确下一阶段工作安排和工作步骤,根据《司法部关于做好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03〕55号)、《司法部关于印发〈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实施工作规则(试行)〉、〈监考工作规则〉〈考场规则〉的通知》(司发通〔2003〕58号)的规定和张军副部长在全国司法厅(局)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现就今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试卷接收工作
  今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将于10月5日至9日陆续送达各地,各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务必按照此前上报的试卷接收地点、接收人员和联系方式,做好接收试卷的准备工作,保证通讯畅通。各地在试卷安全送达并完成试卷接收工作后,应及时将试卷接收情况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中心值班电话报告司法部。
  各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在考试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分送、下发试卷至各考区、考点,认真履行试卷交接手续,填写试卷下发交接单(附件一)。

  二、监考工作
  考试工作人员和监考人员在考试实施过程中应高度负责,认真履行职责。监考过程中,如发现应试人员有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监考人员应依据《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纠正和处理,并及时收集违纪证据,认真填写《应试人员违纪情况报告单》(附件二),以备日后查验和进一步处理。每场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要根据本考场的实际情况,如实填写《考场情况报告单》(随试卷下发),保证监考工作规范有序、记录齐全。考试全部结束后,各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将本辖区内的违纪情况及处理结果进行汇总,填写《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情况统计表》(附件三)。
  上述《考场情况报告单》、《应试人员违纪情况报告单》、《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情况统计表》应单独装订成册,随答卷一起送交评卷地点。
  各考点均应按要求在明显位置设置“司法考试违法违纪举报箱”,并指派专人负责及时查证和处理举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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