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成绩合格人员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除提交《2003年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以供审验:
(1)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
(2)身份证及复印件。符合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的申请人,还须提供本人户口簿(由受理申请机关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由受理申请机关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4)近期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3张(其中2张贴在申请表上,1张用于制作证书);
(5)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3.各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应严格按照《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资格授予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经审查合格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有关材料报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各司法厅(局)应对申请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写出审核报告。
对符合资格授予条件,拟授予资格的人员,应制作《2003年法律职业资格审批授予呈报登记表》(附件3);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经审核不予授予资格的人员,应制作《2003年不予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意见表》(附件4)。上述两表应作为各司法厅(局)审核报告的附件与申请人的申请表一并于2004年1月15日前报部国家司法考试司。
各司法厅(局)登录呈报登记表,应按三种不同的报名情况分别登录汇总,即A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考试成绩为240分以上的应试人员;B类:属于放宽学历条件地区,报名学历为法律专业专科学历,考试成绩为240分以上的应试人员;C类:属于放宽学历条件地区(包括大学本科学历和法律专业专科学历),考试成绩为225-239分的应试人员。
4.司法部对各地司法厅(局)报送的呈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批准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人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四、工作要求
1.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应严格按照本通知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尽快下发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认真部署成绩核查和法律职业资格审核授予的工作,做到不漏报、不误报。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不得列入呈报表。严禁在审核上报合格人员的工作中弄虚作假,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不正之风。
2.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工作,做到组织领导有力,工作认真细致,岗位责任明确,操作程序规范,尽最大努力,把这项社会关注、考生关心,事关法官、检察官和律师队伍发展的重要工作做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