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警车分配单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司办通〔2002〕92号 2002年11月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
为了加强司法行政系统警车分配单的管理,本着为基层服务,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审批手续的原则,现就警车分配单管理使用办法通知如下:
一、原由司法部计财装备司管理的警车分配单委托各地司法厅(局)计财装备部门管理,分配单由司法部计财装备司统一印制。
二、各地司法厅(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由计财装备部门向部计财装备司上报警车购置的年度计划,并于当年11月底前上报第二年计划;经计财装备司审核后,分批下发(空白)警车分配单。
三、各地司法厅(局)计划装备部门对下发的(空白)警车分配单要严格管理,并对司法部计财装备司负责;要严格按照《警车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本地区车牌证,严禁超范围、超标准配备警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