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领报名。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在报名时应提供下列材料:《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申请表》(格式见附件一);身份证明复印件;学历证书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初验时提供原件);执业经历证明(由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申请人2002年完成的司法鉴定文书三份(复印件),以及颁证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业务培训。颁证机关对经过初步审查符合颁证条件的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培训考核内容为:司法鉴定基本制度、与司法鉴定工作相关的法律知识以及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部批司法鉴定机构中申领证件的人员,按照属地原则参加机构所在地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组织的培训和考核。
(三)审核颁证。颁证机关对申领证件的人员进行全面严格的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对不符合条件的或者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证件的,依照《
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第
二十一条、第
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四)编制名册。颁证机关应在颁证工作结束后,按照统一格式编制《司法鉴定人名册》(格式见附件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在2004年2月底前将司法鉴定人名册一式两份(纸张规格A4)及WORD文本软盘一份报部法规教育司。
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如有已按地方性法规制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件的,换发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方式和时间,由当地司法厅(局)确定,推后换发的应将方案报部。
三、证件的制作、填发及使用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由司法部设计并监制。证书载明: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专业技术职务、身份证号码;执业机构、执业类别、执业方式(注明专职或兼职);颁证机关、颁证日期、执业证证号;年度注册情况以及执业违纪处罚记录。证书由颁证机关依管理职能分工分别核发。
(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的编制方法由司法部统一规定。证号为十位数:第一、二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司法部代码,代码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四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地市代码,代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确定;第五、六位为颁证年度代码,如今年颁证代码为“03”;第七至第十位为证件核发的序号,由颁证机关编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