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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办公厅关于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有关问题的批复


  二、关于司法鉴定人执业方式中有关专职或兼职的划分问题
  《办法》《通知》均未明确司法鉴定人执业方式中关于专职或兼职的划分方法问题。考虑到地区差异和各地现行的做法,今年暂不规定统一的标准。各地可根据当地情况,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填制执业证:一是对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暂不作“执业方式”的划分;二是人事隶属关系在司法鉴定机构或离退休后反聘在原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为专职司法鉴定人,其他情况视情可作为兼职司法鉴定人。

  三、关于部分专家学者申领《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问题
  部分已经设立省级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委员会并下设专家委员会(或专家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如果其中的专家已经在省(区、市)司法鉴定机构受聘执业的,应当参加该机构统一申领《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活动;其他专家按属地原则参加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组织的申领《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活动。
  对一事一聘的专聘司法鉴定人,不纳入本次申领《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范围。

  四、关于申请人提交司法鉴定文书问题
  申领《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申请人可以提交本人制作的2002年或2003年的司法鉴定文书;2003年批准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其人员提交司法鉴定文书的份数,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视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五、关于司法部批准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中司法鉴定人员申领《司法鉴定人执业证》问题
  司法部所批司法鉴定机构中的司法鉴定人由部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但是,为方便有关申领和培训审核等工作,我部决定委托上海、重庆、北京、陕西、湖南、黑龙江、浙江、湖北等八省(市)司法厅(局)对司法部批准设立的15家司法鉴定机构中申领《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司法鉴定人员,依《通知》规定程序受理其申请、组织培训、进行审核等工作。我部将通知部批司法鉴定机构,向当地司法厅(局)办理申领手续。有关司法厅(局)完成培训、审核工作后,将其《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申请表》及审核意见报部法规教育司。
  在制作司法部所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申请表》时,有关司法厅(局)应单独增加一页(见附表),以便有关司法厅(局)填写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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