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会议认为,“外国籍罪犯”是指经我国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罚、在我国监狱内服刑的外国公民。在监狱内服刑的无国籍罪犯,以外国籍罪犯论。
外国籍罪犯的管理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十分重要的工作。这项工作应当始终服从并服务于我国外交工作大局的需要,对外国籍罪犯的管理,要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给予外国籍罪犯平等的国民待遇;考虑到外国籍罪犯文化、生活等方面的差异,各地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在居住、饮食、劳动、学习等方面给予适当的照顾。随着国家社会经济的发展及人民生活的改善,应逐步将外国籍罪犯同我国罪犯的管理统一起来。
三 会议指出,对外国籍罪犯,收监后应及时填写《外国籍罪犯登记表》,于收监后15日内报部监狱管理局,登记表中外国籍罪犯外文姓名以护照姓名为准。监狱应重视对外国籍罪犯的身体检查和病情诊治工作,做好详细记录,建立健康状况档案。
外国籍罪犯入监后,监狱应尽快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与我国缔结双边领事条约有明确规定通知期限的,应当在条约规定的期限内通知(参见附件);如无双边领事条约规定,也应当根据或者参照《
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国际惯例尽快通知,最长不应超过外国籍罪犯入监后5天。当事人本人要求不通知的,可不通知,但应当由其本人提出书面要求。
外国籍罪犯的会见、通讯,按照《外国籍罪犯会见、通讯暂行规定》执行。
会议认为,如何对外国籍罪犯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是刑罚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罪犯在假释考验期内,或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由其居住地公安机关监督执行。因此,在罪犯的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方面,不能够给予外国籍罪犯同等的国民待遇和同等适用法律的机会,不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会议认为:
(一)为从根本上解决外国籍罪犯的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问题,需提请立法机关作出补充规定或者修改法律。
(二)在法律问题解决之前,仍坚持个案处理原则。对外交、领事上有特殊需要的案例,在有关国家承诺负责监管、对中方类似要求给予互惠并负担有关费用的情况下,可以对外国籍罪犯进行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
(三)办理外国籍罪犯假释,由外交部向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提出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商司法部取得一致后指示各相关部门按法定程序办理。对依法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外国籍罪犯的减刑、假释应严格掌握,在呈报减刑、假释建议前要通报司法部监狱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