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司法部直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明确划分主管部门与事业单位之间职责界限,进一步扩大事业单位自主权,使事业单位真正成为独立行使职权、独立承担责任的法人;改变用管理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办法管理事业单位人员的传统做法,逐步取消事业单位的行政级别;根据职能性质、业务特点、组织形态和经费来源的不同,对事业单位实行分类管理,建立一套适合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和不同工作岗位的人事制度;通过全面推行聘用制和搞活工资分配制度,积极引进竞争激励机制,提高事业单位的自我发展能力。
二、改革直属事业单位用人制度,全面推行聘用制
3.全面实行聘用制。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和人事部的要求,司法部直属事业单位中除了经批准依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单位之外,均应在2004年底之前实行聘用制。
各单位应根据各类不同人员的特点实行相应的聘用办法,打破行政职业、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切实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
各单位要成立聘用工作小组或明确主管职能部门,要按照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职工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单位与被聘人员的责、权、利关系,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在聘用人员中,对优秀人才和技术骨干可采用不同的聘用办法,实行不同的聘期,给予较高的聘用待遇,相对稳定一批技术骨干。还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方式,聘用部分兼职技术骨干。
4.通过聘用制的全面推行,健全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管理制度。岗位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按需设岗、按岗聘用、按岗定薪、竞争上岗。部属事业单位要进行科学合理的岗位设置。岗位设置要坚持按需设岗、精简高效的原则,充分考虑社会的需求、单位的发展、人才结构和人才培养等多种因素。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一部分关键岗位。要明确岗位责任、任职条件、聘用期限,做到职责明确,权限清晰,条件合理。岗位设置方案由各单位根据自身情况提出意见报部主管部门审批。
5.加强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制度。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严格干部管理权限的前提下,逐步改变单一的委任制的做法,引入竞争机制。根据各单位的具体情况,可分别实行委任、选任、考任、聘任等多种任用方式。要大力推行竞争上岗。要逐步建立健全任期目标责任制,加强对任期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任用、奖惩挂钩。对新任的干部要实行任前“公示制”。对单位一把手和主管财务的领导,离职时要进行离职审计。
6.行政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逐步取消与公务员职务序列的对应关系,建立符合各事业单位行政管理特点的岗位序列和体现管理人员能力、业绩、资历、岗位需要的工资待遇。各事业单位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可以采用直接聘任、招标聘任、推选聘任等多种任用形式,大力推行竞争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