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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关于深化直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7.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要继续深化职称改革,全面推行职称比例管理。各单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和职称比例。要按照评聘分开、强化聘任的原则,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8.工勤人员实行合同制。各单位工勤人员在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规范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提高素质的基础上,根据其职业工种、技能等级、实际能力等条件,采用竞争上岗、择优聘用、定期考核等办法,规范工勤人员进、管、出等环节。
  9.加强人员的聘后管理。建立和完善考核制度,是确保聘用制取得实际效果的根本措施。今后各单位必须对所有受聘人员的工作情况实行年度考核,必要时可以增加聘期中的考核次数。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采取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工作态度相统一的方法。考核的内容应当与受聘人承担的工作任务相符合,尽可能量化考核指标,采用简便易行、准确规范的考核手段。考核由各单位的聘用工作小组或主管职能部门具体实施,受聘人的考核等级意见由单位领导集体决定。要把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晋级、分配、奖惩和解聘的主要依据。
  10.建立解聘、辞聘制度。各单位要通过建立解聘、辞聘制度,使单位能按照规定的程序解聘职工,职工也可以按照聘用合同辞聘,畅通人员出口,增加用人制度的灵活性。对工作态度、工作质量较差,但又不够解聘条件的人员,可实行诫免制度,限期改正,到期不改的,予以解聘。
  11.对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各事业单位需要补充人员时,除接收部队转业干部等政策性安置外,一律要公布缺员岗位的用人条件和职责,实行公开招聘。招聘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择优聘用。

  三、改革直属事业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建立灵活多样的分配制度
  12.为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法制建设相适应,根据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今后直属事业单位的工资分配将采用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单位内部分配自主权的进一步扩大,逐步建立起一个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重点岗位倾斜、形式多样、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
  鼓励和支持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探索适合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形式,允许各单位采取不同的工资分配方法。但是,不论采用何种分配形式和方法,都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都必须有利于司法行政事业的长期发展、有利于提高司法行政工作的水平和质量、有利于增强事业单位的生机与活力、有利于调动本单位职工的积极性、有利于充分发挥工资的激励功能。职工的工资收入,必须与职工本人的岗位职责、业务实绩和工作态度相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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