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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律师以非律师身份参与诉讼并提供伪造证据是否适用《律师法》予以处罚的批复

司法部关于律师以非律师身份参与诉讼并提供伪造证据是否适用《律师法》予以处罚的批复
(司复〔2002〕5号 2002年9月12日)


江苏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律师以非律师身份在参与诉讼过程中伪造证据并向法院提供是否适用〈律师法〉等有关条款予以处罚的请示》(苏司法〔2001〕1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律师以非律师身份参与诉讼并向法院提供伪造的证据,隐瞒事实真相,妨碍了人民法院诉讼程序,应适用《律师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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