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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2002年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颁发及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二)各地(市)司法局在发放证书的同时,即可按照《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持有人年度备案登记表》(附件四)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持有人执业变更备案登记表》(附件五)中的规定内容,对取得证书人员进行第一次备案登记,并填写《信息采集表》(附件三)。对已进行了第一次年度备案人员的情况,各地可通过互联网、报刊等形式予以公告。也可向所在地法院、检察院、律师公证管理部门发送有关信息资料。
  (三)第一次证书备案工作结束后,各司法厅(局)应对证书备案和信息采集情况进行汇总,一并于2003年1月30日前报至我部国家司法考试司(附件三、四、五为表格式样,各地可统一复制使用)。
  (四)各地(市)司法局在收到单位或部门出具的拟录用具有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的信函后,应当向其回复证明函,并加盖主管部门印章(式样见附件六),证实其姓名、证书编号、年度备案及变更备案等情况。

  三、关于工作要求
  (一)增强大局意识,服务意识,认真负责地为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办理有关手续。
  (二)各地在收取证书工本费时,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此项工作结束后,将收取的证书工本费及时全额上缴司法部转中央国库。
  (三)在工作中遇到特殊问题和情况时应及时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请示报告,妥善处理和解决问题。
  希望各地认真做好2002年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颁发及管理工作,善始善终地做好为国家司法考试合格人员申领和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各项工作。

  附件一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编号方法

  依据《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对证书实行统一编号,共十四位数字。具体是:

  一、时间编号
  第一至四位数字表示时间,以年为序编单位。如“2002”(年)。

  二、区域编号
  第五、六位数字表示省、自治区、直辖市。如河北省代码为“13”。
  第七、八数字表示省辖市、地区(州、盟)。如河北省石家庄市代码为“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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