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全国总工会关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加强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
(司发通〔2002〕123号 2002年11月2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总工会:
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人权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内容。为了充分发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工会组织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强并规范职工法律援助工作,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和工会组织要从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的高度,重视和开展职工法律援助工作。《
工会法》明确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可以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困难职工是特殊的困难群体,为困难职工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工会组织的共同任务,是贯彻落实《
工会法》的重要内容,也是当前维护稳定大局的迫切需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工会组织要从讲政治、抓维护、促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与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研究部署,明确工作重点,采取有效措施,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要认真研究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和劳动争议的规律和特点,采取有效措施,使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当事人得到优质的法律援助。对重大劳动争议案件,要及时立案援助;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要及时向党委和政府反映,提出解决意见。各级工会组织要以贯彻实施修改后的《
工会法》为契机,加强职工法律援助的组织和队伍建设,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加大依法维权力度。要拨出专项经费,设立职工法律援助资金,确保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的正常发展。
三、各级工会组织要遵循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原则,依据修改后的《
工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职工法律援助工作,不断加强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工会职工法律援助要以协调劳动关系、调处劳动争议为工作重点,以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困难职工、工会工作者和基层工会组织为主要对象,通过法律咨询、代书、非诉讼调解、仲裁代理和诉讼代理等手段,提供无偿法律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各级地方工会要加强对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的组织管理。工会开展职工法律援助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业务指导,确保规范化运作,不断提高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