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共青团中央关于实施法律援助志愿者服务计划的通知
(司发通〔2002〕124号 2002年12月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团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团委,军委总政治部司法局、青年局,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中央企业团工委:
为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基本方略和中央关于青年志愿者工作的指示精神,动员社会各界、特别是青年人才通过志愿服务方式积极投身法律援助工作,推动法律援助和志愿服务事业的进一步发展,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司法部、共青团中央决定共同实施法律援助志愿者服务计划。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任务和方式
法律援助志愿者服务计划的主要任务是:动员和组织法律界以及热心法律援助的各界志愿者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普法宣传、法律咨询、法律培训等方面的志愿服务,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贡献力量。其实施方式包括:
1.专业法律援助。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和服务对象的实际需要,招募专业法律人才作为法律援助志愿者,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下,为符合援助条件的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援助服务。
2.社区法律援助。依托各级法律援助中心、青年志愿者服务站,组织法律援助志愿者开展面向普通居民的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法律咨询等方面的志愿服务工作。
3.远程法律援助。依托中国志愿服务网等网站,建立法律援助服务网点以及需求信息库,实现供需信息的网上对接。
4.西部普法宣传。配合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与东西部对口法律援助、大中学生志愿者三下乡、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招募法律援助志愿者前往中西部贫困地区开展法律援助制度普法宣传活动。
5.法律援助培训。定期开设法律援助志愿者培训班,邀请法律专家开办专题讲座、案例分析等培训活动,不断提高法律援助志愿者的服务水平。
6.志愿捐助。组织和动员社会各界捐赠款物支持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
二、实施范围和步骤
法律援助志愿者服务计划依照法律援助和志愿服务事业的总体发展规划,紧密围绕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实际需要,有重点、分阶段地逐步推广实施。2003年开始,司法部、团中央将选择部分省(区、市)进行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在全国推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