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招募对象与方式
志愿者主要在县级以上城市招募,同时也欢迎其他城镇的志愿者参与。报名者原则上应具有奉献精神,大专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具备相应法律专业知识或资格,能够适应相应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的实际要求,年龄一般在20-60岁之间;确系工作需要的,年龄、学历可适当放宽。
招募工作应坚持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的原则。招募方式:一是社会招募,即通过新闻媒体和其他形式发布招募启示,举办招募说明会,开展各种宣传活动,面向社会公开招募志愿者。二是组织招募,即各级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按照有关规定,通过组织系统开展动员工作。
法律援助志愿者报名时,应在所在地区或单位的青年志愿者组织就近就便注册登记,成为中国注册志愿者。
四、组织管理
法律援助志愿者服务计划由司法部、共青团中央共同组织实施,并成立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法律援助志愿者分会,负责规划、协调、指导全国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的各项工作,筹划、组织全国性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推动实施长期工作项目,配合每年全国青年志愿者行动“十杰百优”评选表彰工作,推荐参评人选,并组织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的专项宣传、表彰活动。分会秘书处设在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团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并推荐司法厅(局)分管厅(局)长、团委分管书记担任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法律援助志愿者分会执委,推荐法律援助机构、青年志愿者协会秘书处负责人担任分会委员。
五、政策保障
1.法律援助志愿者服务计划是促进法律援助社会人力资源开发的一种重要方式,各级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团组织应当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政策,鼓励社会各界、特别是法律工作者或法律院校师生积极参与。
2.企业向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以及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志愿者组织或中西部贫困地区捐赠款物的,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六、资金落实与管理
法律援助志愿者服务计划所需资金,主要依托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开展社会募集,同时积极争取政府的支持。各地要结合实际采取多种方式支持法律援助志愿者服务计划的实施。
社会募集的资金须汇入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以及省级(含副省级)法律援助机构、青年志愿者协会指定的银行账号,根据捐助者的要求和项目实施情况统一划拨。资金使用应严格遵守有关财务制度,尊重捐助者的意愿,建立规章制度,加强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