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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宣传部、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科学技术部等关于学习宣传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的通知

中共中央宣传部、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科学技术部、教育部、财政部、司法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学习宣传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的通知
(教科文卫字〔2002〕37号 2002年7月3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党委宣传部、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科技厅(委、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财政厅(局)、司法厅(局)、科协;国务院各部、委、局;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以下称科学技术普及法)。这是我国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一部重要法律。科学技术普及法在总结我国建国以来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以法律形式对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组织管理,社会责任、实施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各主体的相互关系,保障措施与法律责任等一系列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认真学习、贯彻实施科学技术普及法,对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具有重要意义。
  科学技术普及法于2002年6月29日起施行。为做好科学技术普及法学习、宣传和实施的各项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加强科学技术普及,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大、政府和各职能部门及相关单位,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实施科学技术普及法作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列入议事日程。要组织科技界、经济界、法律界和其他有关各界认真学习科学技术普及法,理解和掌握科学技术普及法的各项法律规定,充分认识实施科学技术普及法的意义。通过科学技术普及法的施行,规范科学技术普及活动,落实保障措施,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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