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电到乡”工程验收及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国家计委 2002年10月15日发布 急计基础[2002]196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送电到乡”工程的质量,确保项目按期投入运行,并长期有效地发挥效益,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送电到乡”工程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预验收,由省(区)计委负责组织验收。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省(区)“送电到乡”工程验收情况进行抽检。
第三条 “送电到乡”工程建成后的运行维护由项目法人负责。项目法人要结合各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运行维护方案,报各省(区)计委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 工程验收
第四条 “送电到乡”工程建成后要及时进行验收。单个光伏发电工程(含风光互补工程)建成后,由总承包商申请,项目法人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工程由项目法人暂时接收,并负责工程的运行维护工作。初验合格的工程达到一定数量,项目法人可报请省(区)计委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工程,由总承包商按省(区)计委意见进行整改,并重新报请验收。小水电项目的验收由项目法人组织初验后,报省(区)计委验收。
第五条 “送电到乡”工程的验收依据为:
1.国家计委批复的投资计划和各省(区)计委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2.光伏发电站(含风光互补电站)总承包商的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有关评审部门对于小水电站的项目评审意见;
3.国家计委和各省(区)计委下发的有关“送电到乡”工程的文件、通知和规定;
4.所有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设计方案和技术标准;
第六条 “送电到乡”工程验收的内容包括:
1.项目法人对工程的初验报告;
2.工程决算报告;
3.工程的现场检查报告;
4.工程审计报告;
5.工程运行及维护管理办法。
第七条 验收主管单位接到报请验收报告后,要组成验收委员会,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委员会要推荐产生验收委员会主任,并制定具体的验收大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