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验收工作采用听取汇报、查看资料和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验收委员会要重点对技术方案、工程质量、资金管理和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等进行检查验收。
第十条 验收委员会要对其验收的工程形成正式验收意见,验收结论由验收委员会主任签字后生效。
第十一条 对于严重违反工程建设程序,工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或截留、挤占、挪用建设资金的项目,不得通过验收。
第十二条 验收中发现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或在资金使用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由于设计失误、论证不足或设备、施工问题影响工程质量的,要追查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验收中发现程序不健全的项目,以及环保、安全、卫生、消防等单项不合格的项目,必须限期整改。验收主管部门应随时了解整改情况,适时组织复验。
第十四条 “送电到乡”工程验收合格后移交项目法人负责运行和维护。
第三章 运行和维护
第十五条 项目法人要指定专人负责各“送电到乡”工程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建立电站工程及其附属设施运行维护以及用户用电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 承担电站运行维护和管理的人员要定岗定编,在上岗前需经过专业培训并通过相关考核和资格认证。
第十七条 各省(区)物价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送电到乡”工程制定合理的销售电价。电价制定不要求与全省大电网同价,应考虑农民的承受能力,有利于以电代柴等工作开展,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改善。项目法人应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电价,建立并完善用电收费制度。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要对“送电到乡”工程收取的电费实行专项管理,确保全部用于电站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和设备更换。通过收取电费难以弥补的运营成本和正常维护费用的项目,由各省(区)计委研究解决办法,确保电站的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