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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电到乡”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送电到乡”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国家计委 2002年10月15日发布 急计基础[2002]196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送电到乡”工程的管理,确保“送电到乡”工程的质量和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送电到乡”工程建设要实行规范化管理,认真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三条 “送电到乡”工程的光伏发电站及风光互补电站建设实行总承包商承建方式。

第二章 工程责任制

  第四条 “送电到乡”工程实行行政领导人责任制。各有关省(区)计委为各省(区)“送电到乡”工程的行政责任单位,各有关省(区)计委主任承担其“送电到乡”工程的行政领导人责任,负责协调省(区)内各有关部门的关系,保证“送电到乡”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送电到乡”工程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送电到乡”工程的项目法人由各省(区)计委负责确定。“送电到乡”工程的小水电项目法人负责小水电项目的建设管理,其法人代表是小水电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送电到乡”工程的光伏发电站及风光互补电站的项目法人参与工程的建设管理,并负责做好工程运行维护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六条 “送电到乡”工程的光伏发电站及风光互补电站项目实行总承包商责任制。总承包商由投资方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由总承包商负责工程的设计、设备采购、施工安装、调试及项目验收前的各项工作,并按投标文件承诺的条件承担责任。

第三章 规划和设计管理

  第七条 “送电到乡”工程的规划工作由各省(区)计委组织地方政府和项目法人委托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按照“安全可靠、经济适用、因地制宜、有利发展”的原则进行编制。

  第八条 “送电到乡”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法人会同当地政府委托有资质或工程经验的设计单位编制,由各省(区)计委负责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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