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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电到乡”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九条 “送电到乡”工程的小水电项目的技术方案由项目法人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省(区)计委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要求负责设计,由项目法人负责审批,并报省(区)计委备案。

  第十条 “送电到乡”工程的光伏发电项目(含风光互补项目)的技术方案由总承包商根据省(区)计委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要求负责设计,由项目法人负责审批,并报省(区)计委备案。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送电到乡”工程投资由国家和地方共同承担。国家对“送电到乡”工程投资给予适当补助。补助资金由国家计委从国债资金中解决,地方配套资金由各省(区)计委负责落实。

  第十二条 “送电到乡”工程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存,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挤占和挪用“送电到乡”工程资金。

第五章 施工管理

  第十三条 “送电到乡”工程的光伏发电项目(含风光互补项自)的施工由总承包商负责。总承包商要按照投标时承诺的条件,与省(区)计委或项目法人签订承包合同,并严格履行有关责任。

  第十四条 光伏发电项目(含风光互补项目)的施工管理要实行监理制度。监理单位由项目法人或省(区)计委负责选择。

  第十五条 “送电到乡”工程小水电项目的施工由项目法人负责,要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通过招标选择。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按有关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工程监理,按合同规定和项目法人提供或认可的监理大纲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对不按合同进行监理,不履行监理责任和义务、弄虚作假的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送电到乡”工程小水电项目的施工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承担。严禁无资质、超越资质等级以及二次分包和转包等方式承担工程,严禁施工企业以包代管。

第六章 设备及材料采购

  第十八条 “送电到乡”工程的光伏发电项目(含风光互补项目)所需的主要设备和材料由总承包商负责采购,总承包商对采购的设备和材料的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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