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送电到乡”工程要优先采用国产设备和材料,严禁不具备资格的生产厂家的设备和材料进入电站运行,严禁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要求的设备和材料。
第二十条 设备和材料供应厂家要按要求提供质量合格的产品,并对其提供的设备和材料的质量负责,如设备和材料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将追究生产厂家的责任,并通报批评,特别严重的,将取消其生产资格。
第二十一条 “送电到乡”工程的小水电项目的设备和材料采购按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法人和总承包商要建立主要设备和材料管理档案,对各生产厂家提供的设备和材料进行统一编号和标识,对各主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过程和主要责任人记录清楚,做到各个环节的质量责任落实到人,一旦发生设备和材料质量事故,将追查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省(区)计委要加强对“送电到乡”工程的监督和检查,严格工程审计和稽察,坚决惩治腐败。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贪污受贿和截留、挤占、挪用、克扣工程建设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严厉处罚,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项目法人要制定“送电到乡”工程的月报制度,对“送电到乡”工程的设计与施工、质量与进度,以及资金使用等情况向各省(区)计委及时报告。各项目负责人和监理负责人要对填报的内容负责,杜绝弄虚作假和隐瞒不报的情况发生。
第二十五条 “送电到乡”工程项目都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从项目设计到工程竣工验收等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和归挡。项目档案管理单位和档案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对失职的单位和人员,要依法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省(区)计委和各项目法人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