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公司在国家宏观调控和行业监管下,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维护国家利益,自主进行各项经营活动。
第二章 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暂定为人民币600亿元。各方比例暂定为:广东省70.4%;国家电网公司26.4%;海南省3.2%。
第七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政策,根据国民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国家产业政策、电力工业发展规划和市场需求,依法自主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自觉接受有关部门业务指导、行业监管和公众监督,公平调度交易,优化电力调度,坚持“人民电业为人民”,提供优质服务;坚持改革、改组、改造,加强管理,加快结构调整和优化资源配置,发挥公司整体优势;继续搞好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推进“西电东送”和全国联网,增强企业竞争力,促进我国电力工业发展,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八条 公司主要经营以下业务:
(一)依法经营公司及有关企业中由公司投资形成并拥有的全部资产。
(二)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南方区域电网,参与投资、建设和经营相关的跨区域输变电和联网工程。
(三)从事电力购销业务,负责电力交易和调度,管理南方区域电网电力调度交易中心。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国内外投融资业务。
(五)经国家批准,自主开展外贸流通经营、国际合作、对外工程承包和对外劳务合作等业务。
(六)从事与电网经营和电力供应有关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电力生产调度信息通信、咨询服务和培训等业务。
(七)经营国家批准或允许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会由全体董事组成,成员为7人,其中,广东省2名,海南省1名。人事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向国务院及有关部门请示、报告工作。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公司发展战略、发展规划、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重大资本运营项目。
(三)组织制定和实施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融资计划。
(四)组织制定和实施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组织制定和实施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