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建议。
(九)审批子公司章程和重大决策方案。
(十)行使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管理和发展的需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和权责一致的原则,设置管理机构和配置管理人员,并在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需要,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若干名,总会计师、总工程师和总经济师各1名。以上管理人员的职务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资产处置方案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拟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及基本管理制度。
(七)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总会计师、总工程师和总经济师按公司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公司党的组织及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按照《
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七条 公司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在国家宏观调控和行业监管下,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依法自主经营。
(二)对有关企业的有关国有资产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依法经营、管理和监督,并相应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三)根据国民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国家产业政策、电力工业发展规划和市场需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公司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重大生产经营决策。受国家有关部门委托,协助制定全国电网发展规划,提出全国电力工业发展规划的建议。
(四)参与投资、建设和经营相关的跨区域输变电和联网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