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制订发展战略、调整结构、协调利益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是重大投资、经营活动的决策与管理中心。
第二十三条 公司有关企业依法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公司有关企业应加强管理和协作配合,共同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五章 财务会计和审计
第二十四条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公司及有关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报告,并依法经有资格的会计(审计)机构审查验证。
第二十六条 公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根据经营需要,经批准可分别开设人民币账户和外汇账户。
第二十七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全资、控股企业实行合并报表制度。
各子公司作为一级企业法人,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二十八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资产负债表。
(二)利润表。
(三)利润分配表。
(四)财务状况变动表或现金流量表。
(五)会计报表附注。
第二十九条 董事长、总经理换届时,离任审计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公司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在董事长领导下,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及全资企业、控股企业以及分公司、代表处等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并定期提交内部审计报告。
第六章 劳动人事制度
第三十一条 公司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人事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和生产经营需要,制定劳动、人事和工资制度。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国家政策和公司长远发展的要求,逐步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竞争有序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三十三条 公司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有关政策,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关企业职工参加地方社会保险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国务院原则同意,由电力体制改革工作小组印发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