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组建华北、华中和西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3年12月8日发布 发改能源[2003]2137号)
国家电网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送华北、华中、西北电网有限公司组建方案和章程的报告》(国家电网总[2003]400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以下简称5号文件)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经电力体制改革工作小组研究,现就组建华北、华中、西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华北、华中和西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是实行“厂网分开”重组后,分别在华北地区(含山东省和内蒙古西部)、华中地区(含重庆市和四川省)和西北地区范围内,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组建的区域电网企业。原则同意《华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组建方案》、《华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华中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组建方案》、《华中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西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组建方案》和《西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其中,华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组建方案和章程,应进一步考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意见,做必要的调整。
二、华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由国家电网公司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共同出资,双方以在原国家电力公司华北电力集团公司和内蒙古电力公司经营范围内的电网净资产比例,作为对华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比例,依照《
公司法》等有关规定组建。考虑到华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组建的时间较为紧迫,可先由国家电网公司出资,成立独资的华北电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暂定为600亿元。下一步由国家电网公司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抓紧研究改制事宜,2003年内形成有限责任公司组建方案,报电力体制改革工作小组审议批准。
三、华中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和西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暂由国家电网公司出资组建,注册资本分别暂定为360亿元和220亿元。下一阶段需根据《
公司法》规定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继续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完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