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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


  十一、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国务院各职能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为国有企业改革和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创造条件。创造有利于扩大就业的环境,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就业和在就业的方针和政策措施,进一步做好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工作,继续做好“两个确保”和城市“低保”工作,做好“三条保障线”的衔接工作,精心组织实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在总结辽宁省社会保障体系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明年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吉林、黑龙江两省,并适时推广。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多渠道筹措社会保障资金。

  选择部分老工业基地城市进行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试点,有步骤地剥离重点大企业办社会职能,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所需费用由中央财政予以适当补助。妥善解决厂办“大集体”问题。对老工业基地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优先列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工作计划。允许商业银行进一步采取灵活措施处置不良资产和自主减免贷款企业表外欠息,同时加强债权管理,防止逃废债务。

  在财政税收政策方面对老工业基地予以适当支持。对部分企业历史形成、确实难以归还的历史欠税,按照规定条件经国务院批准后给予豁免。研究制定支持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的政策措施,对资源开采衰竭期的矿山企业,以及对低丰度油田开发,在地方具备承受能力的条件下,适当降低资源税税额标准。对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工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军品工业和农产品加工业等行业,允许新购进机器设备所含增值税税金予以抵扣。实施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和缩短无形资产摊销期限、扩大企业研发经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适用范围、提高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等减轻企业负担的政策。中央政府在一般转移支付时适当考虑对老工业基地实施税收优惠政策造成地方财政减收的因素。

  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简化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项目审批程序。加大国债或专项资金对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的支持力度。国家在安排重大产业结构调整、重大装备本地化、高技术产业化等项目时,应充分利用和发挥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装备制造业基础较好的优势,营造有利于使用国产重大装备的市场环境,对重大装备科研、攻关设计要给予必要扶持,鼓励企业使用先进适用的国产装备进行技术改造。农业、社会保障、教育、科技、卫生、计划生育、文化、环保等领域的专项资金安排,要支持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和资源型城市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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