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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2004年中国律师业发展政策报告》和《2004年中国公证业发展政策报告》的通知

  (一)为促进国有企业改革顺利进行提供法律服务。国有企业改革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重大战略部署,涉及国家、企业和个人关系的调整,包含诸;多复杂的法律关系,需要大量的法律服务和帮助。律师工作要积极为国有企业改革服务,为改革提供准确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有效避免法律风险,保证改革依法有序运行;协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正确履行出资人的职责,依法保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处理国有资产处置中的各类法律问题,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帮助企业正确制定和实施改革方案,处理好资产处置及人员调整中的各项法律问题;为改制后的企业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等提供法律服务,依法促进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为促进“三农”问题的解决提供法律服务。解决“三农”问题是今年政府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律师法律服务要认真贯彻中央1号文件,积极向农村拓展延伸。通过诉讼和非诉讼代理、法律咨询等方式,为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土地征用补偿安置、宅基地使用、税费改革、抵制不合理摊派等提供法律服务,制止各种坑农害农行为,有效保护农民合法权益。认真做好乡镇企业、农村个体私营企业以及其他涉农企业的法律顾问工作,保障企业依法经营。积极为农村招商引资、农业产业化经营提供法律服务,促进农民就业,增加农民收入。认真做好县、乡镇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的法律服务工作,宣传落实《农业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涉农法律法规,促进基层政权组织依法行政,不断增强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
  (三)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运用法律手段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事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充分保障,事关社会稳定。要积极参与建筑领域纠纷当事人之间的非诉讼协商、调解活动,使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尽可能通过非诉讼方式得以妥善解决;对确需诉讼,而经济又有困难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案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协助建筑企业,做好法律咨询、合同的订立等前期工作,防止不规范运作,杜绝签订“阴阳合同”和不正当竞争;协助建筑企业探索建立各种担保和保险机制,完善业主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建立建筑业企业的履约责任险,使建筑业企业能够及时收回工程款;协助政府有关部门采取有针对性的法律手段,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管,切实解决各类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四)为促进对外开放提供法律服务。适应经济全球化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要不断拓展为外商投资、组建合资企业、进出口贸易及知识产权保护等法律服务领域;进一步加强在国际投资纠纷、国际劳资纠纷、国际知识产权纠纷、环境保护纠纷和反倾销诉讼、反垄断诉讼、反不正当竞争诉讼等诉讼领域中的参与能力。进一步落实我国“入世”承诺,加强中外律师的合作和交流。落实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中有关律师业相互合作的各项措施,开展内地律师事务所和港澳律师事务所的联营等工作,促进“三地”律师业的共同发展,更好地为内地与港澳经贸关系的发展提供法律服务。积极扶持国内律师事务所走出国门,到境外创办分支机构,参与国际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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