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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2004年中国律师业发展政策报告》和《2004年中国公证业发展政策报告》的通知

  3.充分发挥公证的法律保障作用,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供服务。随着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和政府职能的进一步转变,政府在履行审批、行政许可、登记等职能过程中,将不再承担对有关民事行为特别是合同的审查义务。公证一方面行使国家授予的证明权,另一方面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能够保持中立,进行前置性法律监督,为依法行政提供有法律效力的依据。公证处要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办理与不动产、公司、知识产权、婚姻财产约定等相关的公证事项,承担起对有关合同、协议和章程的审查义务,并开展代办登记等相关业务,促进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
  4.充分发挥公证的桥梁纽带作用,为扩大对外开放服务。公证是一项国际通行的法律证明制度,公证文书具有跨越国家和地区界限的普遍效力。要确保涉外公证的质量和信誉,促进各个方面的对外交往和交流。适应新形势,在更大规模、更高层次上为对外贸易和利用外资等提供更加专业化的公证服务。适应世贸规则要求,积极引导公证处为国内企业参加反倾销诉讼等提供公证证据支持,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二、推进制度创新,健全和完善公证制度
  5.积极推动公证立法进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和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对推进我国公证事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也为公证立法奠定了基础。《公证法》已列入2004年立法计划。要全面总结多年来公证改革发展的实践成果,大胆借鉴国外公证制度的合理成分,认真吸收地方公证立法的成功经验,广泛听取各个层面的意见建议,进一步推动立法进程。通过立法,对公证制度的基本问题进行规范,为公证事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围绕物权立法,对公证在不动产法律制度中的职能作用等组织进行研究论证,提出有价值的立法建议。
  6.深化公证体制改革。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要求,推动符合条件的行政体制公证处年内完成改制工作。已改为事业体制的,尽快建立健全与之配套的人事、财务、税费和社会保障等制度,确保公证处依法享有人、财、物自主权。加强对合作制试点公证处的指导和规范。组织召开全国部分省市公证体制改革经验交流会,进一步推动公证体制改革工作。
  7.完善公证执业方式。继续推行公证文书改革,在合同、现场监督和保全证据三类要素式公证书取得经验的基础上,进行继承、强制执行类要素式公证书和法律意见书推广工作。继续在较大的公证处推行主任领导下的主办公证员负责制,完善对主力、公证员的监督机制。开展遗嘱登记制度试点工作,对经公证的遗嘱、遗赠抚养协议和公证处保管的遗嘱等进行登记,切实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积极支持和引导公证处面向基层、面向社区、面向乡镇提供便民服务。
  8.健全公证责任赔偿制度。本着对法律负责、对社会负责、对当事人负责的原则,明确公证机构的独立法律责任和公证人员的相应法律责任。改革完善公证职业责任保险赔偿制度,增强公证行业抗御执业风险的整体实力。
  9.实施有效的公证质量控制。质量控制是公证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的基本保证。要研究制定统一的公证质量标准,加大公证业务的技术含量,为质量控制提供可操作性依据。引导各公证处将质量控制的关口前移,规范公证文书制作程序各环节,明确质量责任,加强自律性公证质量检验。优化质量检查监督方式,逐步实施常规性抽检、免检等制度,确保检验效果。鼓励各公证处采取聘请质量监督员等形式,加强对公证质量的社会和舆论监督。
  10.维护公证执业秩序。研究确定公证业务辖区划分的原则和程序,对公证机构设立办证室、联络点等进行规范。完善执业规则,探索研究现阶段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效办法和途径。健全公证投诉和申诉处置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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