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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法律援助条例》加快法律援助工作发展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法律援助条例》加快法律援助工作发展的通知
(司发通[2004]12号 2004年1月2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各地法律援助机构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以《条例》出台为契机,按照全国法律援助工作会议的部署,积极推动政府法律援助责任的落实,大力开展宣传法律援助的大型公益活动,取得了阶段性工作的重大进展,法律援助工作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2004年是深入贯彻落实《条例》、全面规范法律援助工作、促进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关键性一年,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紧紧抓住党政领导重视、社会各界关注法律援助的大好机遇,乘势而上,不断努力,进一步推动法律援助工作迈上新台阶。现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思路和工作任务,全面部署2004年的法律援助工作
  2004年全国法律援助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和全国法律援助工作会议的要求,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条例》,一手抓好配套规章和相关政策制定等基础性工作,一手抓好《条例》的宣传,为法律援助制度实施提供可靠的政策和制度保障,形成社会各界普遍关注、支持和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良好环境,加强管理,提高效率,切切实实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按照这个工作思路的要求,2004年要重点围绕推动政府责任的落实、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宣传法律援助制度等方面的工作进行部署,做到措施得力、行动迅速。成效显著,使《条例》的规定真正落到实处。工作中要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积极为维护社会稳定服务,为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服务,让政府放心,使群众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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