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抓紧制定与
《条例》相配套的规章制度,为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提供制度保障
根据
《条例》实施后法律援助工作面临的实际情况,2004年司法部将制定下发《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办法》、《社会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管理规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办法》等三个部颁规章,以有效调动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及社会组织人员积极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并使他们的工作健康、规范、有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要积极推动地方人大或政府,采取地方立法或其他有效方式,制定与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实际需求相适应的法律援助范围、经济困难标准和办案人员的补贴标准及办法,使
《条例》的授权条款得以落实,法律援助对象、范围具有可遵循的标准,并为法律援助办案经费的支出提供制度上的保障。
三、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为法律援助工作创造有利的政策环境
各省级司法厅(局)要积极与同级地方财政部门、人事部门沟通协调,出台相关政策,重点要解决法律援助经费的保障办法和标准,力争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建立起政府对法律援助的最低经费保障机制,并争取财政每年划拨专项经费,扶持贫困地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各地要努力探索多种方式多种渠道筹集法律援助资金,争取在扩大法律援助经费来源方面有所突破。
加强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物价部门、劳动仲裁机构、工商管理部门、档案管理部门等的沟通协调,争取出台相关政策,减免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在上述部门调查取证的费用,以体现政府各部门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支持,降低法律援助办案成本。
四、积极探索便民利民措施,提高工作效率,把法律援助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各地法律援助机构要根据
《条例》的规定,履行好组织实施法律援助的职责。要积极探索各种便民利民措施,提高工作效率,解决困难群众请律师难打官司难的问题。实行公示制度,向社会公开法律援助的范围、条件、程序和工作流程,公开咨询电话和办公地址。有条件的地方可利用互联网站,使公众能随时了解法律援助制度的内容和申请法律援助的相关事项。推行法律援助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度等,保证困难群众申请法律援助及时快捷。各地还可以根据法律援助的需求情况,拓宽法律援助申请的渠道,探索在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方便困难群众就近申请法律援助。也可以与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建立日常工作衔接机制,使困难群众能够通过他们及时了解并申请法律援助。对行动不便的孤寡老人、残疾人,提供上门服务。
五、充分发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法律援助制度实施中的主力军作用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始终是实施法律援助的主要力量。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各法律援助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要探索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具体方式和途径,在所辖行政区域内科学合理地调配律师资源,让所有的律师都能普遍地公平地承担义务。要探索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办法,努力解决农村贫困群众打官司难的问题要教育广大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加深对法律援助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自觉性,以强烈的职业责任感和使命感做好法律援助工作。要表彰一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先进人物的典型事迹激励广大的法律服务工作者投身到法律援助工作中,在全社会树立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