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管理的意见
(水保[2002]515号 2002年11月29日)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水土保持生态建设,从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生态安全的战略高度,把水土保持作为西部大开发战略和“十五”计划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国家在继续实施长江上中游、黄河中上游和全国八片水土保持重点防治工程的同时,又先后实施了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首都水源保护区水土保持工程、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水土保持工程等一批重点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的力度不断加大。各级水利部门加强项目管理,认真组织实施,积极探索与推行符合水土保持工程特点的建设机制和管理制度,提高了工程建设的质量、效益与速度,全国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取得重要进展。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对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与规范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现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一、工程建设的基本原则与建设重点
(一)坚持生态效益优先,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相统一。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既要确保生态效益,注重生态环境的改善、水资源的合理利用、人居环境质量的提高和江河泥沙的减少;又要把解决治理区群众生产生活实际问题,改善治理区农业生产条件,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培育支柱产业,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为重要目标,实现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二)加强以水利水保工程为建设重点的综合治理,发挥水利水保工程在生态建设中的基础作用。要切实重视沟道坝系工程、坡面水系工程等水利水保工程建设,将其作为提高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与效益的关键措施,合理开发、高效利用水资源,为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发展高效农牧业,退耕还林还草,实现群众增收致富,恢复和改善生态环境创造条件。
(三)充分考虑水资源承载能力,优化水土保持措施配置。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要在对项目区水资源条件进行充分论证和评价的基础上,科学确定各项措施配置。植被建设规模的确定,树草种的选择要量水而定,宜林则林,宜灌则灌,宜草则草,宜荒则荒。
(四)坚持人工治理与生态自我修复相结合。要在继续加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的同时,充分发挥生态的自我修复能力,把人工治理和依靠生态自我修复有机地结合起来,宜治则治,宜封则封。通过小流域综合治理、综合开发,促进大面积封育保护,实现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