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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管理的意见

  (一)因地制宜推行基本建设“三项制度”。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投资由国家、地方和群众三方筹集,主要依靠地方政府组织群众结合生产生活活动投工投劳实施,中央投资属补助性质,因此,推行“三制”必须符合水土保持工程的特点和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凡是中央投资综合指标超过每平方公里20万元(含20万元)的水土保持工程,要全部推行项目法人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应结合项目特点,确定项目法人,明确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县级、地(市)级水利(水务)局、省级水利厅(局)和流域机构可单独或联合组建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负总责。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应以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选择有水土保持监理资质的单位,对工程建设实施监理。水土保持工程应严格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进行招标投标。对全部由中央投资、投资规模超过50万元的淤地坝、坡面水系、机修梯田等单项工程,要通过招标投标选择施工单位。
  (二)逐步推行资金使用报账制。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要设立专用账户,专人管理。对未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要逐步推行资金使用报账制,工程开工建设后,项目建设单位先向施工单位预拨一定比例的资金,其余部分要根据工程建设进度与质量,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拨付资金。
  (三)做好检查验收工作。流域机构、省级水利水保部门,要切实加强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做好竣工验收工作。要将工程检查验收结果作为下年度项目与投资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奖优罚劣。要根据工程建设管理职责,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检查验收管理办法与程序,明确责任。检查验收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与规范进行,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四)做好基础工作。省级水利水保部门要按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分类建立水土保持信息统计制度,专人负责统计工作,以季报和年报及时向水利部或流域机构报告各项工程建设进展。要根据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组织开展工程建设效益分析评估工作。

  四、建设管理体制与机制
  (一)试行群众投工承诺制。为更好地发挥中央补助经费的引导作用,适应国家对农村用工政策改革的形势,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中,应积极试行群众投工投劳承诺制,把国家补助经费同群众投工投劳结合起来。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以拟实施小流域为单元,把项目建设的目标、规模、中央补助投资、所需群众投工及投工数量向项目区群众公开,征求群众意见,并就工程所需投工数量做出承诺。项目区必须有2/3以上群众同意投工投劳,并由所在村民委员会以书面形式向县水利局做出承诺后,方可立项建设,做到一事一议,不搞强迫命令。对于群众投工实行承诺的方式方法,各地应积极开展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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