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水利部 办水保[2003]168号 2004年2月10日)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管理规定,结合水土保持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实施的水土保持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水土保持工程根据《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国家及区域水土保持规划,按照轻重缓急,突出重点的原则实施。近期以长江上中游、黄河中上游、东北黑土区、珠江上游南北盘江石灰岩地区为重点,同时,兼顾其他水土流失严重地区。

  第四条 水土保持工程参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管理。

  第五条 申请实施的项目必须以省级政府确认的水土保持规划为指导,以小流域为单元,采取综合措施,集中连片,规模治理。

  第六条 水土保持工程原则上以县为单位,按项目区组织实施,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现行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要求审批。

  淤地坝以小流域坝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查后,由省级投资计划主管部门审批,批复文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和黄河水利委员会。

  水土保持工程的初步设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惯例,由省级投资计划主管部门或水利部门负责审批。

  淤地坝工程应按单坝开展初步设计,其中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上的骨干坝的初步设计在审批前须先经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查。

  初步设计审批后,工程方可开工建设。

  第七条 设区市级计委和水利局根据年度计划控制规模,联合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计委)和水利(水务)厅(局)申报年度项目建议计划,由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委)和水利(水务)厅(局)联合编制省级年度项目建议计划,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

  淤地坝建议计划同时抄送黄河水利委员会。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