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报送年度项目建议计划材料包括:
1、水土保持工程年度项目建议计划;
2、所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批文件。淤地坝单坝初步设计审批文件;
3、省级有关部门对配套资金的承诺文件;
4、上年度项目建设情况总结,包括工程进度、效益、配套资金到位和中央补助资金使用情况。
第九条 水利部汇总审核各省上报的年度项目建议计划后,提出全国年度项目建议计划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各省和水利部的建议计划对年度任务进行综合平衡后,商水利部下达项目建设投资计划。
第十条 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投入由中央、地方和受益群众共同负担。地方各级政府应落实工程建设配套资金,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组织受益区群众投劳参与工程建设。同时,要制订优惠政策,完善建设管理机制,引导与调动社会其它资金投入工程建设。
第十一条 国家安排的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资金必须设立专账,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借口滞留和挪用。
第十二条 严格计划、财务制度,加强建设投资的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审计。省级有关部门应定期对计划执行、资金运转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项目建设单位应自觉接受检查和审计。
第十三条 西部地区的水土保持工程凡可与退耕还林结合的,都要采取措施,统筹协调,发挥生态建设的整体效益。
黄土高原地区淤地坝按小流域坝系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年度计划,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需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或责任主体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和合同制,因地制宜推行招标投标制。
淤地坝工程中的骨干坝必须全面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和合同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