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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推行工程建设公示制。工程实施前,要把建设任务、中央投资规模、所需群众投劳数量向项目区群众公开,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淤地坝建设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质量责任终身负责制。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行政、技术、施工责任人,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七条 加强工程建设效益监测与档案管理,建立统计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工程建设进展与成效。

  第十八条 水土保持工程验收分年度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 年度验收在项目责任主体(或项目法人)自验的基础上进行,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投资计划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自验要对各项治理开发措施的数量、质量,逐项、逐地块进行,并提出年度自验报告。年度验收对各项措施进行抽样验收,抽样比例不少于20%;淤地坝、坡面水系、集中连片的机修梯田等工程要逐个进行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完成后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在项目责任主体(或项目法人)自验的基础上,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水利部组织进行全面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报告等资料要及时报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备案。

  第二十二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必须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明确运行管护主体,制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运行管护的监督检查与技术指导。

  第二十三条 项目区要积极进行建设管理体制与机制改革,建立水土保持工程良性运行的机制。

  第二十四条 淤地坝的防汛工作纳入当地防汛管理体系,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签订责任状。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水土保持项目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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