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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1、中央项目;
  2、地方大中型堤防工程、水库枢纽工程、水电工程以及其他技术复杂的项目;
  3、中央在立项阶段决定参与投资的地方项目;
  4、全国重点或总投资2亿元以上的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工程;
  5、省际边界工程。
  其它地方项目的初步设计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八条 中央项目、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大中型项目内的单项工程初步设计需要另行审批的,一般由流域机构根据批复的总体初步设计审批,其中重大的由水利部审批。
  第二十九条 已列入国家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的应急工程项目,可依据规划或已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直接编制年度应急工程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中央项目的年度应急工程的初步设计由流域机构报水利部审批,地方大中型项目年度应急工程初步设计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流域机构审批,地方一般项目年度应急工程初步设计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条 工程项目设计变更、子项目调整、建设标准调整、概算调整等,须按程序上报原审批单位审批。在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概算投资范围内,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原则,一般的非重大设计变更、生产性子项目之间的调整,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一条 初步设计编制的概算静态总投资原则上不得突破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的静态总投资。由于工程项目基本条件发生变化,引起工程规模、工程标准、设计方案、工程量的改变,其静态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应估算静态投资在15%以内时,要对工程变化内容和增加投资提出专题分析报告;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静态投资15%以上(含15%)时,必须重编可行性研究报告,重新按原程序报批。
  第三十二条 项目建议书上报应具备的必要文件:
  1、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外部建设条件涉及其它省、部门等利益时,必须附具有关省和部门意见的书面文件;
  2、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签署的规划同意书;
  3、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初步方案;
  4、项目建设资金的筹集方案及投资来源意向。
  第三十三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应具备的必要文件:
  1、项目建议书的批准文件;
  2、项目建设资金筹措各方的资金承诺文件;
  3、项目建设及建成投入使用后的管理体制及管理机构落实方案,管理维护经费开支的落实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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