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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现行有效的水利技术标准中直接涉及国家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水资源和水环境保护、其他公众利益以及有关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内容,必须强制执行。

  第六条 开展水利标准化工作,应及时收集和研究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结合我国水利行业实际适时吸收或采用。应积极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及其活动。

  第七条 鼓励并支持有关科研机构、学会协会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企业以及各方面人员参加水利标准化工作。有关单位和人员参加水利标准化工作的业绩,应作为有关资质评定的条件之一。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是水利标准化工作的主管机构(以下简称主管机构)。水利部有关业务司、局是水利标准化工作的主持机构(以下简称主持机构)。承担水利技术标准编制主要任务的单位是主编单位。

  第九条 主管机构标准化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组织制定水利标准化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建立并完善水利技术标准体系,组织编制《水利技术标准体系表》(以下简称《体系表》);
  (三)组织水利技术标准的立项工作;
  (四)负责标准化工作合同的管理;
  (五)组织标准中强制执行内容的编制;
  (六)负责水利国家标准的报批及水利行业标准的编号和发布,对水利行业标准的出版发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七)受理水利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备案;
  (八)负责水利技术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九)指导并协调水利标准化工作的开展。

  第十条 主持机构标准化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编制标准化工作的规划和计划,提交主管机构审核;
  (二)确定主编单位;
  (三)组织实施标准化工作合同;
  (四)主持标准"编制工作大纲"和送审稿的审查;
  (五)负责标准的解释和复审;
  (六)组织标准的宣传贯彻。

  第十一条 主编单位负责组建标准编制组,按照本办法及标准化工作合同要求,对标准编制的质量和进度全面负责;承办标准解释、实施情况的收集与整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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