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标准项目的立项
第十二条 水利技术标准的立项工作包括编制与审批项目建议书(格式见附件一)、年度计划和项目任务书等。
第十三条 标准项目的立项应以《体系表》为依据。
对未纳入《体系表》但却是当前工作急需的水利技术标准项目,可由主持机构提出建议,经主管机构审核,报部批准后,方可立项。
第十四条 各主持机构于每年6月30日前审查汇总项目建议书,提出下年度标准编制计划建议。主管机构及时组织专家评审,并商有关业务司局,提出水利标准化工作年度计划建议,报部审定。水利国家标准的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列入年度计划的标准编制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具有成熟的工程建设或产品生产实践经验;
(二)拟纳入标准中的科技成果已经过验收或验证,且已具备推广应用的条件;
(三)与现行有效的相关标准协调配套。
第十六条 主持机构依据经批准的项目任务书,确定主编单位时,应依照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原则,引入竞争机制,择优确定。
第十七条 主编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承担过与所主编标准内容相关的水利工程建设科研、规划、勘测、设计、施工、安装、试验、监理、验收、运行、维护和管理或产品研发、设计、生产、使用和维修等工作,并在相应领域内具有较高水平。
第十八条 标准的主编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专业理论水平、较丰富的水利工程建设或产品研制开发的实践经验,能组织解决水利技术标准编制工作中出现的重大技术问题
(二)高级技术职称,严谨的科学态度,良好的职业道德,较好的文字表达能力以及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应参加由主管机构或主持机构组织的标准编制培训,掌握标准编写的有关规定要求。
第十九条 主持机构根据下达的年度计划,组织编制相关项目任务书,报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