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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鼓励并积极引导多渠道、多方式筹措水利标准化工作资金。

  第二十一条 水利部标准化工作补助经费的重点是以社会效益为主、公益性较强的水利技术标准的编制及相关专题工作。

  第二十二条 水利部标准化工作补助经费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专款专用,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持机构对补助经费的使用负总责。
  (二)主编单位要加强经费管理,对资金使用、工作进度以及工作质量等情况要定期报告。
  (三)根据工作进度,补助经费可跨年度使用。
  (四)标准编制工作结束后,主编单位对于经费使用情况要提出内部审计报告。

第四章 标准的编制

  第二十三条 标准编制工作(含制定、修订和局部修订)实行合同管理(合同格式见附件二)。主管机构、主持机构以及主编单位分别依照合同的规定,实施标准编制的有关工作。主编单位不得单方面变更合同。

  如因特殊原因需调整项目的,由主持机构提出,经主管机构审定后,报部领导批准;调整进度的,由主编单位提出,由主持机构审核,报主管机构批准。
  因调整项目或调整进度而发生的其他有关事宜,由合同各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四条 编制水利技术标准的程序可分为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和批准四个阶段。等同或修改采用国际标准时,可采用征求意见、审查和批准三个阶段。标准的局部修订可采用审查和批准二个阶段。

  第二十五条 在起草阶段,主编单位应编写标准"编制工作大纲",报主持机构审查。"编制工作大纲"的主要内容包括标准编制的目的和必要性,适用范围,编制依据和国内外相关标准,标准章、节和附录的主要内容,工作进度,必要的专题项目、测试验证,经费预算安排,编制组人员组成及工作分工。

  第二十六条 征求意见阶段应完成下列工作内容:

  (一)主编单位按照审定的"编制工作大纲"的框架编写标准征求意见稿(包括正文、附录、必要的条文说明),编制工作报告(包括编制工作简况、编制原则、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经费使用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措施等)和必要的专题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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