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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二)征求意见稿应发送与标准技术内容相关的、有代表性的单位和专家征求意见,并抄报主管机构和主持机构,征求意见单位和专家不宜少于50个,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两个月;
  (三)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和专家应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逾期不回复的按无异议处理。对重要技术指标有异议时,应说明必要的理由;
  (四)对有争议的重大技术问题,由主持机构组织专题会议研究确定;
  (五)将征求的意见逐条归纳整理,提出征求意见阶段意见处理汇总表(格式见附件三)。

  第二十七条 审查阶段应完成下列工作内容:

  (一)主编单位根据意见处理汇总表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标准送审稿(包括正文、附录和必要的条文说明)。送审文件由送审稿、编制工作说明、意见处理汇总表和必要的专题报告等组成。标准中强制执行的内容应特别注明;
  (二)送审稿应采用会议方式审查,审查会议通知应会签主管机构。当主持机构即主编单位时,审查会议由主管机构组织;
  (三)主编单位应在不晚于审查会议召开前15天,将送审文件报送主管机构、主持机构和参加审查会议的单位和专家;
  (四)审查会议实行审查专家负责制,重要的技术标准宜成立会议领导小组。审查专家应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总人数不宜少于10人。其中标准使用单位的专家不得少于4人;主编单位和参编单位的专家不应超过3人,且不得担任审查负责人;编制组成员不得作为审查专家;
  (五)对标准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标准的适用范围与技术内容是否协调一致,标准技术内容是否符合国家的安全、经济、水资源和水环境保护政策,是否准确反映水利工程建设或水利产品生产的实践经验,标准的技术数据和参数有无可靠依据,与相关标准是否协调一致,以及标准的体例是否符合标准的编写规定;
  (六)审查会议应遵照协商一致、共同确定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对送审稿进行审查。对有争议的问题,应充分讨论和协商,并做出结论性意见。如需表决时,必须有不少于四分之三的审查专家同意方为通过;
  (七)审查会议纪要应做出明确的结论,附审查专家签名单,并由主持机构行文有关单位和专家。

  第二十八条 批准阶段应完成下列工作内容:

  (一)主编单位根据审查会议纪要,对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标准报批稿(包括正文、附录、强制执行的内容和必要的条文说明)。报批文件包括报批公文、报批稿、审查会议纪要、审查阶段意见处理汇总表、编制工作报告和必要的专题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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